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间接收购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间接收购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拒不履行上述配合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而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上市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诉讼。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