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