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收购人确定要约收购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要约收购挂牌交易的同一种类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要约收购未挂牌交易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特殊情况下需要对上述价格确定原则做调整执行的,收购人应当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收购人提出的收购价格显失公平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