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协议收购规则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协议收购规则 第十七条 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和要求,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