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

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证书;

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

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

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

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

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