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

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