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股东的内部决策文件;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换股价格的确定依据、现金选择权安排、吸收合并后的股权结构、债务处置、职工安置、市场应对预案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