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十条 第九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第六十条 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吸收合并方案前,将该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