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八条 第九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第五十八条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吸收合并的双方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并出具专业意见。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