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七条 第九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是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第九章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