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价格上限及确定依据、数量及受让时限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

股份转让协议(适用于协议受让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适用于间接受让的);

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上市公司估值报告(适用于取得控股权的);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