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内部决策文件;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预备用于交换的股份数量及保证方式,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