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章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五十条 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其利率应当在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银行票据利率、同行业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利率,以及标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换价格、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