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

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及主要债权人对无偿划转的无异议函;

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未来3年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