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六章 赎回、回售和转股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赎回、回售和转股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应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三次,赎回公告应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公告发布后,不得撤销赎回决定。赎回期结束,应公告赎回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