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六章 赎回、回售和转股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赎回、回售和转股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但若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