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早期中小企业,是指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企业时,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成立不满60个月;

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