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