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