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