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