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