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