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