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