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