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六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