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在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围垦库区;

倾倒垃圾、渣土;

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其他可能危害水库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