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库区河道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库区河道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围垦库区; 倾倒垃圾、渣土; 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其他可能危害水库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