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水库调度 第十五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水库调度 第十五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编制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征求重庆市、湖北省以及三峡水库下游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