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水库调度 第十二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水库调度 第十二条 三峡水库的水量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或者长江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三峡水库调度规程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水量实时调度指令进行,并服从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