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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三北”工程建设坚持目标、任务、责任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省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北”工程建设决策部署,可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要问题,督促指导市、县抓好政策落地和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