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九附加议定书(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

邮联的法规

邮联组织法是邮联的基本法规。它列有邮联的组织条例,并不得对其提出保留。

总规则列有确保实施组织法和进行邮联工作的各项规定。它对各成员国均有约束力,并不得对其提出保留。

万国邮政公约及其细则列有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以及关于函件业务和邮政包裹业务的各项规定。这些法规对各成员国均有约束力。各成员国保证其指定经营者履行公约及其细则的义务。

邮联的各项协定及其细则,对参加这些协定的各成员国之间办理的除函件和邮政包裹业务以外的其他各项业务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仅对这些成员国有约束力。签署协定的各成员国必须保证其指定经营者履行协定及其各项细则的义务。

细则包括为执行公约和各项协定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由邮政经营理事会根据大会所作的决定来制订。

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各项邮联法规后附的最后议定书,列有对这些法规的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