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九附加议定书(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附加议定书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本附加议定书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无限期有效。
各成员国政府全权代表制定了本附加议定书,其各项条款与列入组织法的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本附加议定书一份正本经成员国政府全权代表签署,并交由国际局总局长存档,以资信守。副本由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局递送各缔约国一份。
2016年10月6日在伊斯坦布尔签订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附加议定书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本附加议定书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无限期有效。
各成员国政府全权代表制定了本附加议定书,其各项条款与列入组织法的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本附加议定书一份正本经成员国政府全权代表签署,并交由国际局总局长存档,以资信守。副本由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局递送各缔约国一份。
2016年10月6日在伊斯坦布尔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