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九附加议定书(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修改后的第一条之一)

定 义

在万国邮政联盟法规中,下列词汇定义为:

邮政业务:指所有的国际邮政服务,其范围由邮联法规规定。这些服务的主要义务是通过对邮件的收寄、处理、运输和投递来实现成员国某些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

成员国:满足组织法第二条所述条件的国家。

一个邮政领域(单一和同一个邮政领域):万国邮联法规的缔约国有义务根据互惠原则,保证邮件互换遵循转运自由的原则,并在邮联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像对待本国邮件那样一视同仁地处理来自其他国土的并由本国经转的邮件。

转运自由:每个经转成员国应遵循的原则,即在邮联法规规定的条件下,以处理国内邮件同样的方式保证将其经转的邮件运输到另一个成员国寄达地。

函件:公约中所规定的函件。

取消

之一邮件:由成员国指定经营者寄递的函件、邮政包裹、邮政汇票等的统称,如同在万国邮政公约、邮政支付业务协定及其各自细则中阐述的内容。

指定经营者:由成员国正式指定的任何政府或非政府实体,必须保证在其领土上邮政业务的经营,并履行邮联法规义务。

保留:保留是一种例外条款,一个成员国通过该条款可拒绝接受或者修改在本国实行的某项法规条款的法律结果,组织法和总规则不包括在某项法规条款之内。每项保留应与邮联组织法序言和第一条中确定的宗旨和目标相吻合,保留的理由应予明确陈述,并经相关法规规定的绝大多数成员国通过后,载入最后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