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417条
第91.417条 跨水运行飞机的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
除本条(b)所述的水上飞机外,所有飞机在下述情况下应当装备供机上每个人使用的各一件救生衣或等效个人漂浮装置,并存放在从使用该装置者的座椅或卧铺处易于取用的地方:
跨水飞行离岸距离不超过93公里(50海里)时;
自机场起飞或着陆时,起飞或进近航迹处于水面上空,在发生不正常情况时有可能实施水上迫降。
对于经型号审定为水上飞机的情况,应当按下述要求进行装备:
具有供机上每个人使用的各一件救生衣或等效个人漂浮装置,并存放在从使用该装置者的座椅或卧铺处易于取用的地方;
装有《国际海上防撞规则》所规定的声音信号设备(如适用);
具有一具锚(当必须用来协助操纵时还应当具有一副海锚或浮锚)。
所有飞机在离最近海岸超过93公里(50海里)的水面上空飞行或跨水航路飞行且离岸超过其滑翔距离时,除按照本条(a)或者(b)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下述应急救生设备;
可供机上人员乘坐的足够数量的救生筏,存放在紧急时便于取用的地方,并备有与实施的飞行相适合的救生设备(包括维持生命的设备);
每只救生筏上至少装有一个烟火信号装置。
每一救生衣及等效的个人漂浮装置必须装备便于人员定位的救生定位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