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415条
第91.415条 应急和救生设备
所有航空器应当装备有与允许载客量相应的、足够的并易于取用的急救包。
所有航空器应当至少按下述要求配备其喷射时不会使机内空气产生危险性污染的手提灭火瓶:
驾驶舱内或驾驶舱附近应当装备至少一个手提灭火器,并应放置在飞行机组成员易于取用的位置;
每一个与驾驶舱隔开而飞行组又不能很快进入的客舱,但对于容纳多于30名乘客的客舱内,应当在便于取用的适当地点配备至少两个手提灭火器;
手提灭火器应当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如果存放位置不是明显可见,则应当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手提灭火器应当恰当地固定,以免妨碍飞机的安全运行或对机组成员和乘客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所有航空器应当按照下述要求配备座椅和安全带:
每一个2周岁以上乘员,必须有一个座椅或者卧铺;
每个座椅或卧铺配有一条安全带;
每个前排的座位(飞行机组或与其平行的座位)有一副肩带(该肩带应当设计成能够在急剧减速时自动勒住座上人员身体,并在经受规定的固定载荷要求的极限惯性力时,能保护乘员免受严重的头部伤害);
装于飞行机组位置处的每副肩带应当使机组成员就座并束紧时能完成飞行操作所要求的全部职能;
配备客舱乘务组的载客运行航空器,应当为每一个客舱乘务组成员配备带有安全带的座椅。
客舱乘务组座椅应当按局方对紧急撤离的要求位于靠近地板高度的出口和其他应急出口处。
实施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具备相应的指示或者告示设施,能够确保将下列信息和指令传达给乘员:
何时需要将椅带系好;
何时和怎样使用氧气设备(如果要求携带);
禁止吸烟;
救生衣或相应的个人漂浮装置的位置与使用方法(如果要求携带);
应急出口的位置和打开方法。
所有航空器应当配备在飞行中易于更换的适当规格的各种备用保险丝或保护性熔断器。
如果在航空器有适于救援人员在紧急情况时要破开的机身部位,这些部位必须予以标出。标志的颜色应当为红色或黄色,必要时用白色勾画出轮廓,以便与底色形成反差。如果角的标志相距超过2米,则其间必须另加一条9×3厘米的线,使任何两个相邻标志的距离不超过2米。
容纳19名(不含)以上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配备应急斧。
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由电池供电的便携式扩音器,并且方便负责指导紧急撤离的机组成员取用:
旅客座位数在61座至99座之间的飞机应当配备一个扩音器,放置在客舱最后部位客舱乘务员在正常座位上易于取用的位置,但是,如果局方认为放置在其他部位更有利于紧急状态下人员的撤离,则可批准偏离本款的要求;
旅客座位数大于99座的飞机,在客舱前端和最后部位客舱乘务员在正常座位易于取用的位置各放置一个扩音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