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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947条

第91.947条 大型运输类涡轮飞机的着陆限制

在大型运输类涡轮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至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的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飞机到达时的重量不超过该飞机飞行手册中针对该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的标高以及着陆时预计的环境温度所确定的着陆重量。

除本条(c)款规定外,大型运输类涡轮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到达目的地时的重量,根据飞机飞行手册中针对该目的地机场的标高和预计着陆时刻当地风的情况所规定的着陆距离,允许其在预定的目的地机场的着陆跑道上,由超障面与该跑道交点上方15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85%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的允许着陆重量,作以下假定:

飞机在静止大气中在最理想的跑道上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考虑到可能的风速、风向和该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考虑到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

可以允许飞机低于按照本条(b)款规定的跑道余度确定的起飞重量起飞,但这样的运行必须在代管人运行手册内的目的地机场分析中得到许可,并选取一个符合本条(d)款标准的备降机场。

对于为大型运输类涡沦飞机选择的备降机场,飞机在该机场的着陆跑道着陆时,按照本条

款的假设,由超障面与跑道交点上方15米(50英尺)处算起,应当能够在跑道有效长度的85%以内作全停着陆。

在有关的气象报告和预报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计着陆时刻可能处于湿滑状态时,该目的地机场的有效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本条(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

如果在湿滑跑道上的实际着陆技术证明,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经批准了某一较短但决不小于本条

款要求的着陆距离,并且已经载入飞机飞行手册,则可以按照手册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