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415条

第91.415条 自动报告的气压高度数据与驾驶员的高度参考基准间的数据对应

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与ATC应答机相联的任何自动气压高度报告设备:

当空中交通管制指令不得使用该设备时;

除非所安装的设备已经过检测和校准,能在高度表基于1013.2百帕气压高度基准的从海平面到航空器最大运行高度的范围内,相应于通常用于保持飞行高度的指示或校准高度表数据±38米(125英尺)内(基于95%可靠性)发送高度数据;

除非高度表和该设备中的模数转换器分别符合TSO-C10b和TSO-C88中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