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611条
第91.611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殊规定
除遵守本规则其他适用的条款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外国民用航空器的任何人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按照本规则规定实施需要双向无线电通信的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时,航空器上应当至少有一名在值勤的飞行机组成员能够用汉语或英语进行双向无线电通信。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该航空器装备下列设备:
可以与空中交通管制进行双向无线电通信的设备;
(ii)与所使用的地面导航设施相对应的无线电导航设备。
航空器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仪表等级,或者在其外国驾驶员执照中具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批准;
(ii)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航路、等待和进离场程序。
当该航空器接近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内飞行或飞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时,航空器上至少有一名在值勤的机组成员能够用汉语或英语进行双向无线电通信。
在按照本条(c)(1)(ii)款需要VOR导航设备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上应当装备能够接收并指示距离信息的DME设备。当DME发生故障时,该航空器的机长应当立即通知空中交通管制,并可继续飞行至能够进行该项设备的修理或更换的下一计划着陆机场。本款不适用于实施下列运行的未装DME设备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但在每次起飞前应当通知空中交通管制:
飞往或飞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修理或改装地点的调机飞行。
飞往新国籍登记国的调机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新航空器实施的下列飞行:
航空器的试飞;
(ii)外国飞行机组成员操作该航空器的训练;
(iii)出口交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调机飞行。
为了演示或试验整机或部件而运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航空器的调机、演示和试验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