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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957条

第91.957条 新雇佣驾驶员的安全记录审查

在驾驶员参加代管航空器的运行之前,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得到下列资料:

有关下列方面的局方记录:

有效的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型别等级;

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违反民用航空法规后受到处罚的情况。

如果该驾驶员在前五年期间在其他单位担任过驾驶员,由该单位为其建立的个人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

机组成员记录;

关于使用药物方面的记录和疾病康复记录;

关于摄入酒精方面的记录;

其他个人记录,包括各种证书、等级、航空经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日期和级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