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955条
第91.955条 航空人员配备和使用要求
参加代管航空器运行的机组成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91.959条的要求和其他相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代管人必须对所使用的机组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为代管航空器配备数量充足的驾驶员。如果局方认为代管人所配备的驾驶员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可以要求代管人增加驾驶员或限制其飞行频次:
代管航空器的数量;
代管人对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必须保证驾驶员满足本规则第91.963到第91.967条的要求;
驾驶员的假期;
实施运行的效率;
训练时间。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提前公布驾驶员和乘务员的排班计划,以确保机组成员遵守第91.963和第91.965条中关于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的要求。
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航空器代管人在使用代管航空器进行私用载客飞行时,应当在机组成员中配备两名合格的驾驶员,包括一名航空器机长和一名副驾驶。
在代管航空器运行期间,应当由训练合格的飞行排班或飞行放行人员履行排班和放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