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重复使用无菌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