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无菌器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