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

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

使用过期、已淘汰无菌器械;

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无菌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