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四章 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 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 使用过期、已淘汰无菌器械; 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无菌器械。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