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三章 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应保存完整的无菌器械购销记录和有效证件,无菌器械购销记录及有效证件必须保存到产品有效期满后二年。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