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六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限额和计算单位或货币单位的修改
尽管有第二十条的规定,“海协”仍可依照本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召开专门会议,改变本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以及第八条第2款规定的限额,或以其 他单位代替第八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两个单位,或其中之一。只有在其实际价 值发生显著变化时,才能对限额作出改变。
经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要求,“海协”应召开上述会议。
改变限额或以其他计算单位代替原有单位的决定,应由上述会议到会并投 票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作出。
凡在修正案生效后交存其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本公的文件的国家,应 适用修正后的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