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国的国防(2004年) 国防资产保护

国防资产保护

国防资产是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由军队依法占有、使用、管理的国防资产属于军队国有资产。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军队制定《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30多个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使国防资产的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总参谋部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军区司令机关主管辖区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有关军事机关共同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国家按照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通过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对军事设施实施保护,对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也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对作战工程、军用机场净空、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边防设施、军用测量标志依法进行保护。

总后勤部设有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军队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后勤机关主管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近年来,全军开展财产清查登记和实物资产计价核算管理,实施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报告制度,有效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确保军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