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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2003年) 二、

二、 科学制定和实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

各地要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兼顾当前和长远,结合本地区实际,并考虑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对就业的影响等因素,全面正确分析就业再就业形势,根据全国总体目标和增长幅度,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编制本地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有关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中。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巩固和强化再就业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要求,提请各级政府将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50人员(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各地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

各地应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定期检查、总结和通报就业再就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要按季度对专项计划指标完成进度、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到位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要科学确定就业再就业统计指标体系,会同统计、工商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开展就业再就业统计的部门会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坚持开展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同时结合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动情况,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加强检查评估。

要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趋势预测分析,在掌握新增就业、下岗失业、劳动力市场供求以及劳动力流动情况和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对就业增长影响的基础上,跟踪监测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科学的趋势预测,形成动态监控机制。

各地要将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计划执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及有关预测分析等形成报告,在每季度末10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部里将对各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向全国通报。各地也要在开展检查评估的基础上,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通报,督促计划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