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2003年) (四)

(四) 加强对脊灰野病毒及其感染或潜在感染材料的实验室封存和安全处理工作

按照卫生部等6部(局、院)《全国实验室脊灰野病毒封存与处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完成脊灰野病毒及其感染或潜在感染材料的实验室封存和安全处理工作。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应用上述材料开展任何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不定期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检查。

对具有保存价值的上述材料,要统一移交并封存在国家指定的实验室集中保管。对不具有保存价值的脊灰野病毒及其感染或潜在感染材料,要在当地脊灰野病毒封存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指定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方案》要求进行现场销毁。

此外,凡进行脊灰病毒分离及疫苗生产等单位,其安全设备和操作必须符合《方案》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