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风险

风险应依照第二条规定从货物装到船上时起转由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按照第七 条第(Ⅲ)款、第(Ⅳ)款规定有权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以代替装船,则从实际 交给承运人之时起,风险转由买方承担。